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丙○○乙○○丁○○右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丙○○、乙○○、丁○○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茲悉予引用如附件。
二、本院審閱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