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度附民字第 105 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附民字第 10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93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乙○○被 告 朱玉潔
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朱玉潔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部份(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八六號),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四月二十八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明 弘法官 廖 建 瑜
法官 胡 宜 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 溪 林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