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嘉小字第151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下1、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起第一個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第二
個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三個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