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虎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被移送人 甲○○
1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96年9
月6日年以雲警虎偵字第096001056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6年8月18日下午8時15分。
㈡地點:雲林縣○○鎮○○里○○路○○巷○○○○號。
㈢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每次新台幣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 黃旺 於警訊時之證述。
㈢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員警於上揭時、地當場查獲,有臨
檢紀錄表1紙、照片2張在卷足憑。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