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858號

原告御興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 律師

被告 余晏伶

訴訟代理人 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冒佩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