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簡字第858號原告御興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 律師被告 余晏伶 訴訟代理人 鄭東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