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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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950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告 楊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436元,及其中新臺幣36,961元自民國108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4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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