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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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21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彥銘

被告 蘇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國祥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5,894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4,190元,原告僅繳納1,440元,尚欠2,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振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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