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補字第4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
第10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2,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