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246號
原 告 鄭玉琪
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 律師
被 告 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玉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246號
原 告 鄭玉琪
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 律師
被 告 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