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448號
原   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612號),
  惟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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