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448號
原 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612號),
惟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