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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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969號
原 告 愛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慈繁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芳綺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