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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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朝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黑色玩具手槍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被告本件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同法第2條第2項並明確規定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經查,被告前因恐嚇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調偵字第9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黑色玩具手槍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4張在卷足憑(見警卷19至25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