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5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8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853號聲請人冠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文正法官陳雯珊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9年度除字第18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鄭素文台中商業銀行 松山分 │99年3月31日│41,250元│SSA0000000│││││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