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43號原告私立興國管理學院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凃嘉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