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57號聲請人科樂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三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視文化事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99年3月31日│103,977元│TY0000000│││限公司劉麗惠│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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