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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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0號原告丙○○
1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