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小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港小字第12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吳智榮
被   告 蔡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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