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營簡字第36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
       楊東憲
       王清華
       陳慧珊
被   告  鄭崑
       鄭張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 鄭崑平 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28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詎被告鄭崑平曾持卡數次向原告借款使用
,卻未依約給付,截至98年11月26日止,尚積欠原告新臺幣
(下同)000000元及利息。被告鄭崑平違約後,即將系爭不
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予另一被告鄭張美玉,被告間之無償
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已侵害原告之債權,其故意
以贈與而登記,致使原告無法行使債權,實有撤銷贈與之必
要,爰起訴請求之等語。
㈡、本件與104年南簡字第955號為同一事件。並聲明:被告鄭崑
平與鄭張美玉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2年12月9日所為
之無償贈與行為,及於102年12月23日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均
應予撤銷。被告鄭張美玉就前項之不動產,於102年12月23
日向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並回復為被告鄭崑平之名義。
二、被告等抗辯則以:本件已於另案(104年南簡字第955號)為
和解成立。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
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
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
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一事不再理
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其所謂
同一事件,係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
,或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反之判決,或求為與前訴可以代
用之判決而言。
㈡、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下稱後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
爭不動產之贈與行為與移轉所有權之登記行為,係針對原告
與被告鄭崑平間之信用貸款之債權債務關係所生,而被告間
之移轉系爭不動產行為損及原告之債權,然因該債權債務關
係而生之撤銷權業經向本院起訴(下稱前訴),並經兩造於
本院104年南簡字第955號審理過程中,成立訴訟上和解,依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
力,而前訴與後訴之當事人同一、訴訟標的相同、並求為與
前訴內容相同之判決(同一訴之聲明),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民事卷宗查閱無訛。
㈢、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撤銷系爭不動產之贈與
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其所主張之兩造當事人均相同
,且原告皆係基於同一事實對被告等為主張,是本件原告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與本院104年度南簡字第955號和
解筆錄已生既判力之訴訟標的核屬相同,為同一事件,而本
件原告亦不否認(見105年10月12日筆錄),揆諸首揭說明
,原告自應受前開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其對此另行起訴
,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32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232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理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
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或與本
案之爭點無涉,或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曹瓊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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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
│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權利範圍│
├──┼────┼────┼────┼───┼───────┤
│01│臺南市○○○區○○○○段│672│6540分之381│
├──┼────┼────┼────┼───┼───────┤
│02│臺南市○○○區○○○○段│2069│26160分之1271│
├──┴────┴────┴────┴───┴───────┤
│建物部分坐落│
├──┬────┬────┬────┬─────┬─────┤
│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權利範圍│
├──┼────┼────┼────┼─────┼─────┤
│01│臺南市○○○區○○○○段│672│4分之1│
│││││672-0││
│├────┴────┴────┴─────┴─────┤
││建物門牌:臺南市東山區三榮里木柵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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