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7年度東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300號
原   告  陳錦豐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以其無力支付訴訟費用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以107年度東救字第18號裁定駁
回其聲請,本院並於同日另以107年度東簡字第300號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上開2裁定於107年12月27日合法送達原告,因原告未提起
抗告而於108年1月11日確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可證(見本院
卷第29頁,107年度東救字第18號卷第19頁)。而原告之訴
訟救助聲請既經駁回確定,又迄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等情,
亦有本院民事科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
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4頁),是原告之起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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