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四五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李文娟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家上字第七號宣示許可強制執行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九月九日院信民泰字第九三○○一一○七二號函及九十二年度重家上字第七號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官陳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