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4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江天生 即信興空油壓製造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江天生即信興空油壓製造廠核發支付命令,然未提出債務人信興空油壓製造廠之獨資商號負責人係江天生之證明文件,是債務人之當事人是否適格,顯有疑義。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信興空油壓製造廠之組織形態為獨資之負責人姓名,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裁定已於101年1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是債權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