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鄧景元 被告 劉翰霖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中簡字第34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