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52號上訴人即被告 白樺定
廖桂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雅雯 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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