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衛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衛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8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示。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3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1月2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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