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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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42號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被告 陳柏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112年11月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