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司調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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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448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陳嘉雯
陳○○
陳○○
陳○○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等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陳嘉雯積欠消費款債務未清償,竟將自
陳成月 繼承所得不動產無償登記予其他繼承人陳○○等三
人,為請求陳○○等三人塗銷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經臺北
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以分割繼承事由辦畢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並將臺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及1394建號
不動產回復為陳嘉雯及其他陳成月繼承人公同共所有之狀
態,爰聲請調解等語。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
並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其中三人具狀
表明無調解意願,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
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