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黃財發
被 告 黃寶民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63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月11日下午2時4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8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額度新臺幣(下
同)10萬元,依約被告得於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動用貸
款額度內之現金,約定利息按年息18.25%計算,按月攤還
,如有遲延履行則依年息20%計算。惟被告未依約正常繳款
,於民國95年7月27日欠款轉為呆帳,迄今仍積欠伊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
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呆帳備查簿等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佳玲
法官朱世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