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謝智翔
王裕程
被 告 張慶鬚
楊 張翠華
吳 張翠紋
張謝吻
張志忠
張志乾
張秋梅
張秋雪
張金鳳
張 王金貴
張順德
張瑛純
張瑛燕
張麗霞
李 張素即 李張煩
林 張敏
張柔
上列當事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張王金貴、張
順德、張瑛純、張瑛燕、張麗霞應『與共同繼承人 張清凉 』就被
繼承人 張清廉 所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本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二」有關「 張清涼
」之記載均更正為「張清凉」。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