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朴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謝智翔
       王裕程
被   告  張慶鬚
      楊 張翠華
      吳 張翠紋
       張謝吻
       張志忠
       張志乾
       張秋梅
       張秋雪
       張金鳳
      張 王金貴
       張順德
       張瑛純
       張瑛燕
       張麗霞
      李 張素即 李張煩
      林 張敏
       張柔
上列當事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張王金貴、張
順德、張瑛純、張瑛燕、張麗霞應『與共同繼承人 張清凉 』就被
繼承人 張清廉 所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本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二」有關「 張清涼
」之記載均更正為「張清凉」。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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