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城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字第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科罰金銀
元壹萬元即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
從罪。爰審酌被告於偵查中自述因父母罹病無法上下樓梯,
為使父母居住舒適始擴建原先住宅一樓之犯罪動機、業經主
管機關兩度勒令停工竟仍漠視行政機關命令繼續復工搭建違
章建築之違反義務程度、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尚稱良好之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徐佩鈴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附錄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
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
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