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23號原告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聰雄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
工處法定代理人 張劉國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 許宏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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