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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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21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相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明杲 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500元,應徵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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