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20號上訴人 周祖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李國賢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萬5374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113元,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簡吟倫附表:
臺北市○○區○○段○○段00○號建物一層面積33.06平方公尺(見湖簡卷第15頁)×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萬8874元(見湖簡卷第8頁)=690萬53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