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515號
原 告 陳詠綾
訴訟代理人 游凱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品希 即謬思無限美學工作室間消費糾紛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