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6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桃簡字第64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64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5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四
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6月22日向原告貸款新臺幣20萬元,
兩造訂有借據,詎被告自95年3月22日起,即未依約按月分期清
償貸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未清償等情,業據其
提出上開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
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借據之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核屬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所定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李玉華
法官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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