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小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盧家豪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捌
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