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桃簡字第64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64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5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拾壹萬玖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2年9月24日,向原告申辦GEORGE&MARY
現金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並簽訂有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詎被告於96年1月2日未依約付款,迄今共積欠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書、利息餘額查詢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上開貸款契約書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核屬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李玉華
法官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