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4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祺祥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59年間寄陳舊貨物一批於聲請人舊倉庫內,已逾保管期限,聲請人該項倉庫業務並於82年結束,相對人迄今仍未移去寄託物,經發函相對人請求移去寄存物,惟遭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爰依據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經查,相對人原登記之事務所所在地係於「台北市○○區○○○路○○○巷○○號4樓」,此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聲請人自應向相對人原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為公示送達,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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