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0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7月間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矚上更㈡字第1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767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最高法院於97年8月21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3993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廢棄物清理法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刑法第190條第1項、第190條之1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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