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40號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丙○○
己○○丁○○甲○○乙○○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已於97年11月2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茲已逾期限,上訴人仍未補正上訴程式之欠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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