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10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0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130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7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原審論以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後,於民國97年11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狀僅空言表示原判決量刑過重、不認同原判決量刑之理由、被告係身罹疾病,為求生存,迫不得已始犯罪云云,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再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