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489號聲請人 林明忠 相對人 游文通
游炎地 游炎山 游欣陵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敏媛 相對人 游淵峻
游文鎮 游文正 游春蓮 游美惠 林明信 林明義 鄭輝陽 簡文豐 周素麗 周進財 鄭素月 周素花 鄭素銀 鄭素華 周德勝 游玲玟 黃錦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並應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在內。而揆諸同法第77條之23第1項後段其他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之概括規定,是相關費用是否屬於訴訟費用,當以是否係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為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等人(即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24號判決命訴訟費用由聲請人、相對人林明信、林明義各負擔百分之9、相對人鄭輝陽負擔百分之11、相對人鄭輝陽、 鄭阿柳 、鄭素月、鄭素銀、鄭素華、周素麗、周德勝、周進財、周素花連帶負擔百分之12、相對人簡文豐負擔百分之50。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黃錦坤為被告,嗣經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482號判決命第一審及第二審(含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聲請人、相對人林明信、林明義各負擔百分之9、相對人鄭輝陽負擔百分之13,相對人鄭素月、鄭素銀、鄭素華、周素麗、周德勝、周進財、周素花各負擔百分之1,追加相對人黃錦坤負擔百分之3、相對人簡文豐負擔百分之50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聲請人預繳納│├─────────┼────────┼────────┤│戶籍謄本費用(共26│520元│聲請人預繳納││份)│││├─────────┼────────┼────────┤│戶籍謄本費用(共16│320元│聲請人預繳納││份)│││├─────────┼────────┼────────┤│第一審土地測量費用│25,200元│聲請人預繳納│├─────────┼────────┼────────┤│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4,010元│聲請人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7,039元│聲請人預繳納│├─────────┼────────┼────────┤│第二審鑑定費用│60,000元│聲請人預繳納│├─────────┼────────┼────────┤│第二審土地測量費用│8,000元│聲請人預繳納│├─────────┼────────┴────────┤│合計│193,115元│└─────────┴─────────────────┘附表: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應負擔比例│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林明信│9%│17,380元(計算式:││││193,115元×9%=││││17,380元)│├───────┼────────┼──────────┤│林明義│9%│17,380元(計算式:││││193,115元×9%=││││17,380元)│├───────┼────────┼──────────┤│鄭輝陽│13%│25,105元(計算式:││││193,115元×13%=││││25,105元)│├───────┼────────┼──────────┤│鄭素月│1%│1,931元(計算式:││││193,115元×1%=)││││1,931元)│├───────┼────────┼──────────┤│鄭素銀│1%│1,931元(計算式:││││193,115元×1%=)││││1,931元)│├───────┼────────┼──────────┤│鄭素華│1%│1,931元(計算式:││││193,115元×1%=)││││1,931元)│├───────┼────────┼──────────┤│周素麗│1%│1,931元(計算式:││││193,115元×1%=)││││1,931元)│├───────┼────────┼──────────┤│周德勝│1%│1,931元(計算式:││││193,115元×1%=)││││1,931元)│├───────┼────────┼──────────┤│周進財│1%│1,931元(計算式:││││193,115元×1%=)││││1,931元)│├───────┼────────┼──────────┤│周素花│1%│1,931元(計算式:││││193,115元×1%=)││││1,931元)│├───────┼────────┼──────────┤│黃錦坤│3%│5,793元(計算式:││││193,115元×3%=)││││5,793元)│├───────┼────────┼──────────┤│簡文豐│50%│96,558元(計算式:││││193,115元×50%=)││││96,5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