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再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43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高薪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第417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5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8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蔡長林法官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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