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三一號
原告詮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進輝 右原告與被告和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肆萬陸仟貳佰玖拾叁元,折合銀元貳佰肆拾捌萬貳仟零玖拾柒元柒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叁佰零叁元壹角,折合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零玖元(角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楊秋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