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二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本票裁定程序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玖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九二一八號裁定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如下:⑴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四十五元⑵郵費:一百七十元⑶聲請公示送達費:四十五元⑷刊登新聞紙費用:六百六十元⑸本件郵費:一百七十元(待聲請人補繳)依右述裁判所示分擔比例,相對人應負擔主文所示金額;至於聲請人所主張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郵費三十四元,並非法院所支出,應予剔除。(請聲請人繳納本件郵費全額,以便寄發確定證明)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
請繳納抗告費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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