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0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0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六六號
聲請人玲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中華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壹萬壹仟伍佰柒拾肆│BA九七三六三四││││司王 金世英 │││元│二││└──┴─────────┴─────────┴───────────┴─────────┴────────┴──┘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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