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8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一八號
聲請人雅連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宗憲有限公司 楊宗 │台北銀行永春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陸仟 伍佰元│YC三三0六四九││││賢││││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