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五八號
原告荷蘭商海尼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鎮豪 訴訟代理人 童文薰 律師複代理人 宋忠興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八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八號、臺灣高等法院
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二一二五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六五八0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九七八號、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七三0號刑事偽造文書等案件卷宗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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