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687號抗告人乙○○
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假扣押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176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林麗玲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