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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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32號,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151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別分別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均累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事實、證據及理由。
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決心改過,就施用一級毒品部分請求判處長期服用美沙冬治療;施用二級毒品部分,請求宣告易科罰金等語。
上訴意旨所述無礙於犯罪事實認定,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陳述直接判決。
肆、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64條、第371條。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適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適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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