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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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0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耕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14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2,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